邵秀才癸丑年生五十七岁,占宅及父母。己酉年三月乙巳日,戌将亥时。(邵秀才名百一,闰月十二日辰时生。)
邵先生曰:凡传用,若干支阴阳已先据其位,只以不备推测,不可重复取用。今第一课卯加辰,卯,木,辰内乙亦木,不克;第二课寅加卯第三课辰加巳,俱不克;第四课卯加辰。乙巳为干先据,何得重传?是支课不足用也,当以日遥克为用,卦名弹射,如此占之方应。术人多以第四课发用为元首,传用已差,占何得应?皆由用术不精,反云六壬不灵,岂不诬哉!
此课乙木克土,卯来害日,宅不容人。初传辰,自宅上传出,中仍归卯位,此乃夺父之财禄。三传不离支干,乙以卯为禄,寅为同类,必有兄弟出去了,后复归来。辰为勾陈,主争讼,课中不见父母,止同类自相吞并。占者与父母各居十六、七年,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、子上见父母,则有服矣。后分毫不爽。
【评疏】
《毕法赋》云“妄用三传灾福异”。此占向学者揭示的,不仅是对于课传的单纯解析,而且还对乙巳日特殊的传用取法,予以了辩证。乙巳日第二局,第一课乙上卯,第二课卯上寅,第三课巳上辰,第四课辰上卯,诸书、诸师及目前的各类大六壬起课软件,均依元首课取传用,以支阴上卯木克辰土为用。但邵公提出了独特的见解,他认为支阴与干阳相同,干阳为先,其上下神乙和卯同属木,无克;支阴被干阳占据,不能重复取用,因此,应遵循遥克法发用,三传辰、卯、寅,课名“弹射”,而不是元首发用的卯、寅、丑。这种特殊的取用法则,只发生在少数不备课中。余如辛酉日辛上亥、乙酉日乙上亥、戊寅日干上申亦准此例。
此占,乙为柔日,先尽支阴,干阳不备。乙本为木,寄于辰宫,克寄宫之土;卯由宅内传出,加于干上,与干的寄宫辰土克害并见,故邵公开宗明义,断曰:“乙木克土,卯来害日,宅不容人”。
复次,如《毕法》云“权摄不正禄临支”,自释曰:“谓日干禄神加临支辰上者,凡占不自尊大,受屈折于他人。如占差遣,主权摄不正,或遥授职禄。或正宜食宅上之禄,或将本身之职禄替于儿男者,斯占尤的”,是占正合,故断“夺父之财禄”。
疏至此,有一个现象要提请读者注意,如课示,既以“宅及父母”,为索占项,而课传偏偏没有明显代表父母的象类出现,反在卯木门户上见克害、不备,干支又互见孤寡,这些课象无不指向同一个克应,即事主必与父母分居。
论过四课,次及三传。发用日财辰乘勾,中传空害,末传日之兄寅木来克,准《毕法》“费有余而得不足”之议,处处皆藏因财致诤之兆。寅居干阴空而乘空,本主兄弟在外;课得回还,卯来支阴乘龙,龙即功曹,恰与末空中克下之寅相呼应,主兄弟“后复归来”。课得中、末传空,《毕法》云:“不行传者考初时”,发用勾陈口舌神与支上自刑,故是“同类自相吞并”。
此课的应期年限判断依据,也不同于前几例,并不是直接从类将取数相加,而用了行年应事的方法。这里,还是有必要对邵秀才的出生日期作一个估算。原题“邵秀才名百一,闰月十二日辰时生”,但该年并无置闰的记载,“闰月”乃是抄讹。
在宅墓§02·005的注疏中我已经向大家介绍了,邵公的行年换算有时会以占者生日为限,此例亦是。盖男命59岁行年甲子,60岁乙丑,乃是常理。但邵公却称“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、子”,可知邵秀才生日必在占日后。唯生于占日后,才要后赘注明。
当事主年立亥、子之际,为见父母。子乘太常加破碎,主哭泣和丧事;亥乘元武加于子上,义近,所以断“有服”。有服者,古人称为父母治丧为服。此合“所筮不入仍凭类”之议,盖课传六处
无类神,类神出现则有事矣。或今之俗师妄说废课,诬象类不显之课为“废”,乃于先贤之论,未尝深究耳。
据此,我们进一步反推,事主占时也应续用五十六岁的行年辛酉。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估算其行年,一个重要的原因,就是为了解释“占者与父母各居十六、七年”。由占时己酉逆溯十六年前,太岁应为癸巳年,行年应是丙午,由于未交生日,仍为乙巳;再前推一年为壬辰太岁,已交生日后行年也是乙巳。而乙巳恰巧就是占日。这样一来,行年与前释以卯、辰克害并见,干支互为孤寡为据,断占者与父母分居就完全吻合了。否则,“十六、七年”之数就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了。
或者读者会问,如果此课三传依元首发用,得卯、寅、丑,会有什么出入呢?我认为,卯、寅、丑三传引兄弟寅木出于课外,就不会有外出的兄弟回来之应了。
课体课格:遥克斩关励德退茹不备回还俯就返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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