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名:圖注心眼指要
【作者】
書籍介紹:
書名:圖注心眼指要
【作者】 (清)章仲山 著
書籍介紹:
玄空地理效驗如神,但要運用得法。
自古以來,玄空學的傳承一直在隱密中進行,絕少有真實、明暢、有系統者,致使有志學玄空地理的人們望門興嘆,或遭遇難以突破的瓶頸。
但我們透過古代玄空風水學的典籍,仍能尋覓到其傳承的蛛絲馬跡。
章仲山為玄空一代宗師蔣大鴻的真傳弟子,名甫,字仲山,自號無心道人,江蘇無錫人,蔣大鴻之後的玄空地理巨擘,治玄空地理卓然有成之第一人,玄空無常派的開派宗師。
因此派發源於無錫並、常州一帶,故外間以其地域稱其無常派。
無常派亦以玄空變換無常為創派之旨,其斷驗與運用之神,令人驚歎。
武進李述來稱他“獨悟真詮,熟推生剋制化之用,吉凶消長之理,神明其道於大江南北已三十年”。
著有《辨正直解》、《臨穴指南》、《天元五歌闡義》、《心眼指要》、《陰陽二宅錄驗》。
這些都是研習玄空風水的必修秘本。
《沈氏玄空學》就是根據章公《陰陽二宅錄驗》而總結得來的。
從著作完成的先後來看,《心眼指要》一 書,算是章仲山晚年最後公諸於世的著作,也是最臻於純熟的代表作。
書凡三卷:卷一為章氏自輯,卷二為孫竹田原著,卷三為沈禹平原著。
後附仲山所注《天元五歌闡義》五卷、《玄空秘旨批註》及《保墓良規》一篇。
仲山自謂:“眼以形言,體也。
心以理言,用也。
”“眼”是指.肉眼看得見的有形巒頭(形勢), “心”是指看不見的、必須以心法推算的無形理氣(方位、星卦)。
《心眼指要》即在點明巒頭和理氣的關鍵部分。
巒頭為體,理氣為用。
因形求氣、因氣察形。
古之明師如楊筠松、吳景鸞、黃妙應、目講師、 蔣大鴻等,莫不精通巒頭與理氣。
章仲山是自清中葉,江浙第一明師,當然是精於巒理二法的。
其思想有其表現在《心眼指要》一書,這也是章仲山晚年最後公諸於世的著作,也是最臻於純熟的代表作。
此書乃實踐玄空而成的經驗之談,沒嘗過實踐,沒有認認真真的思索過,在實地操作玄空時所遭遇的點滴經驗,就越不懂得此書的博大、可貴和精深之處。
也可以說,此書乃指示地理師在實際操作時的高級指導。
在根基未深時讀之,不會有多大作用。
有山水龍法中經驗者,讀之、思索之,才能起真的指導之功。
輕狂者讀之,自會輕而忽之;
學養深者,自會體味出章仲山輯集的前賢經驗,有極深的妙理。
越是經過思考和閱歷越足,便越會知道此書的重要。
內容概述:
心眼指要 卷一
- 青囊海角經
- 星巒
- 理氣
- 蔣大鴻盤銘
- 蔣公盤銘
- 無極真傳
- 八極神樞
心眼指要 卷二
- 《說卦傳》
- 傳心八易
- 八陣圖解
- 俯察之理本乎《洛書》
- 理氣三字經
- 堪輿為天地之總名
- 陰陽剛柔
- 葬乘生氣
- 脈認來龍
- 認生死
- 審理氣
- 分陰陽
- 辨順逆
- 推三吉
- 辨別落脈
- 趕裹稜弦向背之情
- 青、玄、朱、白證佐之情
- 察生動
- 看行止
- 因形求氣、因氣求神
- 體用各得
- 地有吉氣,土隨而起
- 勢來之止
- 淺深得宜
- 土高水深
- 細察氣色
- 土貴有枝
- 辨神氣色澤
- 考真假
- 辯得失
- 審向背
- 察穴情
- 童斷石過獨
- 青鳥仙十不相
- 泓師三十六絕穴
- 收放
- 分合
- 來情對脈
- 山龍一線,平洋一片
- 一望可知
- 體用並重
- 水有公私
- 因形測氣
- 水辨真假
- 因氣驗水
- 因水驗氣
- 隨地取裁
- 移步換形
- 種植方知
- 看地至要
- 得氣所生
- 四大承氣
- 四時看法
- 天池考驗
- 土在是,穴即在是
- 忌動朽棺
- 關係非輕
- 初葬合葬異同
心眼指要 卷三
- 論堪輿之道
- 窩
- 鉗
- 乳
- 突
- 蓋
- 粘
- 倚
- 撞
心眼指要 卷四
- 天成象地成形
- 水口須辨得失
- 水纏玄武要關照有情
- 尋龍點穴須合玄機
- 作用貴得師傳
- 水法真機須在遍證名地
- 收水須當得水
- 幹龍正結
- 論龍出脈三格
- 論龍受穴三等
- 龍貴側結
- 回龍逆結
- 枝龍雜結
- 枝中乾結
- 幹中枝結
- 紆曲特結
- 鉤搭雜結
- 穴法心法
- 展窩穴說
- 藏口窩穴說
- 拋突穴說(平陽一突)
- 開鉗乳突穴
- 飛邊穴說
- 騎龍穴說
- 騎龍斬關歌
- 斬關穴說
- 合襟穴法
- 吐唇穴說
- 天池穴法
- 近水穴法
- 砂水變幻總說
- 漾水聚堂
- 水城要下手得情得勢
- 砂水須逆纏
- 砂水要兜收
- 入口須求屈曲來朝
- 漲潮食水
- 倚水立穴
- 穴貴專結
- 漾蕩偷結須求真
- 諸般貴在氣真穴的
- 會局成垣須察氣勢
- 田源墩阜必要來情
- 池塘砂硬須求龍真穴確
- 石骨證佐必須靈巧
- 疑難點穴必須心領神會
- 點穴定向須得元微
- 山向得失
- 砂水宜辨情性
- 須防暗煞
- 明兇尤忌
- 慎思妄改
- 修墳當究元機
- 接墳宜善
- 裁成補救
- 切戒遷徙
- 保墓良規
後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