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40|鄭三公佔墳地
鄭三公辛亥年四月一日未時生,五十九歲佔墳地,己酉年正月二十三壬寅日,子將寅時。

邵先生曰:此課艮山行龍,坎山落穴,不是正龍;
左邊無山,有有兩重白虎,第三重為案。
主子孫貪淫好酒,後為酒家傭;
婦人不正,隨人淫奔。
且墓內棺中有泥,白蟻食屍。
右邊有水,末主人為道童。
自身為酒所敗,老無妻,以他人之妾為妻,六年患酒病,更三年終矣。
鄭三公乍富,教子讀書,指望及第,故請先生佔之。
其地果艮山來,坎山落穴,無正山,以過山為主,有兩重白虎,案山亦從右邊來,似乎三重。
三公日夜飲酒,後二年妻死,娶徐知府之妾為妻,又行事不正。
三公死後,次子伴徐氏賣酒,妻與媳被外人領走。
子孫不成器,一向非為。
三公六十四有酒病,六十七上終。
皆如先生之言也。
左邊無者,傳不行也。
申作白虎,午加申上,又是虎,故兩重來為案山。
子午作元合,故主子孫邪淫。
壬日酉作天空,故主酒敗,子孫為酒家傭,亦主婦人為妓。
酉六數,故主六年酒敗,更三年死,酉增一半也。
【評疏】
《大六壬會纂指南》嘗以“辰陰主山看坐落”,我對此向來深表懷疑。
如此案,邵公直接以支神上下斷行龍入首與穴之坐落,可知佔陰地總以辰為墳塋穴口,此乃正法,另從辰陰上求驗未免失之於曲。
法取寅論行龍入首,寅屬艮卦,故斷“艮山行龍”。
寅乘螣蛇,即是穴口,上見神後屬坎卦,主“坎山落穴”。
艮宮入首,坎宮坐落,主無正山落穴,是以過龍為主山。
“左邊無山”者,課以河魁乘龍為用,與末傳勝光虛邀寅為左邊形砂,寅坐空鄉,所以左邊缺少形砂。
右邊形砂看中傳申金,申臨戌為山岡,主一重形砂;
將乘白虎,乃第二重白虎。
末傳午與坐山子水相沖。
正是案山,加於申上,且神將皆逆,是其案山自右左旋而來,星辰不正,“似乎三重”;
將乘元武,加臨水母之上,乃是“右邊有水”,水星克火,猶主驕奢淫逸。
原注謂“左邊無者,傳不行也”,不空不知何以作不行傳論;
又謂“申作白虎,午加申上,又是虎”,亦無從解。
想是門人錯疏邵公之意。
凡未喪之穴,貴在旺相。
課以寅蛇為穴,秉三春旺氣,上神子水又是月將、生氣,兼作日之旺神。
主“鄭三公乍富”。
堪輿家多以主山坐落論子孫,今無主山,借過山為之,是子孫不肖。
又以左邊龍方砂水論夫道齊家,左邊無山,則家道不齊。
右邊虎方砂水,專責婦道持家,現有兩重白虎,案山亦自右出,主“婦人不正”,不守婦道。
午為婦人,乘元則淫賤不堪;
午為天馬,加驛馬上,主婦人“隨人淫奔”,後果應“妻與媳被外人領走”。
此外,未葬之穴以幹為本身,穴星寅來破之。
鄭三公辛亥生,本命與幹並,上見酉為身、命之敗神,酉加亥為酒,主“自身為酒所敗”。
幹上天空,主“老無妻”;
壬以午為妻,後二年太歲辛亥,午被克絕,其妻死。
更以酉為婢妾,陰見太常官星,故娶官宦之妾續絃。
六年病者,酉數為六;
己酉至甲寅乃六年,水病於寅,主“六 年患酒病”。
更三年死者,順數三年為丁巳,水之絕地,月之死神,安得不死?
邵公斷子息,多在神後、六合上取驗。
或謂此佔子息神陰見戌發用,故子孫做僕傭。
然戌乘龍,其受傭於人已屬硬湊,斷“酒家傭”則完全找不到依據。
其實,已葬之墓憑日干論其子孫,如上說,亥、酉相加,互為敗絕主“子孫貪淫好酒”;
上乘天空為卑小、奴僕,依之斷“酒家傭”始合。
至於判斷“墓內棺中有泥”者,是由於用神戌合卯為棺槨,與子水六合刑破,又被醜來加臨的緣故。
復以壬癸日佔,用申為父母之屍骨,乘將白虎為白蟻,取為“白蟻食屍格”,法詳《畢法賦》“六爻現處防其克”下的詮釋。
課體課格:元首 悖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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