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04|張九翁佔宅
張九翁戊午生五十一歲,佔宅。
戊申年九月庚寅日,辰將未時。

邵先生曰:干支皆受上神來長生,利宅不利人。
幹上發用歸傳支,末傳亥脫今日之幹,而生今日之支,因充役費用,又與姓陳吏人不和,尊長末後為兒娶婦,所費盡壞家計。
十一年間陰人守寡,是時家產四分矣。
張九翁果先好,後困充役,大有所費。
又為妻叔與陳姓吏人作鬼,因來動店內物,卻乃爭訟。
後二年,又與子娶婦,倍陪女家。
後五年,因弟有事,遂作四分分也。
蓋庚生於巳,寅生於亥,庚脫於亥,寅脫於巳,干支俱受生,而互受脫,是先興旺而後衰敗也,亥數四、寅數七,乃十一年也,亥脫今日干,則耗洩我矣,故主費財。
亥為支之長生,生宅脫我。
豈不是為宅、舊役累,而費用乎?
宅上亥乃脫神,從宅發出為末傳, 又來脫我,亥為婦人,故曰為子娶婦費壞也;
上加太陰,為老陰人,故又主陰人守寡。
中傳寅為吏人。
上為蛇撓,又為今日絕神,且寅又為今日財神,陰人得亥為脫氣,故主因妻與吏人爭訟也。
【評疏】
此佔,干支上均得長生,似乎人、宅興旺,不知乃是四生坐脫氣,名病胎課。
又因幹上脫支,支上又脫幹,干支互脫,遂應《畢法賦》之“人宅受脫俱遭盜”。
發用巳火克幹,遞傳入幹之絕地,卻見宅神寅木;
末傳脫幹生宅,故曰“利宅不利人”。
況三傳晝入夜,天將順治逆傳,勾、蛇、陰均為凶神,佔宅得此,多牽連糾纏於衰退、損耗、陰私、病訟之斌,難以自拔。
至於具體克應,更當詳明。
法以旬尾加旬首,《畢法》謂之“閉口卦體兩般推”,有冤難申之象;
傳不離課謂迴環格,不利釋散。
發用日鬼乘勾克身,勾陳主官事牽連,因此生出許多口舌是非。
傳陰功曹為胥吏,乘蛇,被充役之事糾纏;
寅乃日財,傳歸亥水陰耗滅沒之鄉,且脫我生彼。
所以“充役費用”。
且巳為店業,勾主紛爭,中傳財爻妻子,又逢上下蛇繞,竟被爭店興訟糾纏在內。
寅為功曹“吏人”,臨巳為“陳姓”,暗遁兄弟劫奪之神,末傳丁鬼盜氣逼身,真《畢法》之“金目逢丁兇禍動”也。
故“妻叔與陳姓吏人作鬼,因來動店內物,卻乃爭訟”。
謂“陰人”者,婦女也,太陰之屬。
申年佔亥為孤寡,“亥數四、寅數七”,故斷“十一年間陰人守寡”。
複次,亥本子孫,將乘太陰為酒食,干支上下自作六合,綜此斷作“尊長末後為兒娶婦”。
亥為雙,主“倍陪女家,所費盡壞家計”。
由佔時起算,經十一年太歲為戊午上見朱雀夾定卯木,卯木者,日財也,遁幹辛為庚之弟,“因弟有事”。
戊午年張九翁行年立寅,恰值末傳亥水脫盡庚幹,亥數四,“是時家產四分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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