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05|葉助教佔宅
葉助教戊午生五十一歲,佔宅。
戊申年正月辛卯日,子將未時。

邵先生曰:此課支來就幹,為幹所制,名曰“贅婿”。
太歲入宅克宅,宅來就人,又被人克,六年中家破屋拆,遂成墓地,必葬尊長在內。
六年之前,四分五裂,門戶分張,主外姓或還俗僧人入撓,遂宅破矣。
蓋末傳醜為辛日之墓神,臨太歲上;
太歲為其所墓,遂來宅上而克宅;
宅被克,走回日上,又為日所克,宅既不留,屋何存立?
又自身上發傳入宅,又逢太歲來加;
又太歲上見今日之墓神醜,醜土生申金,是申金之尊長,庚辛墓於醜,是尊長葬埋之處。
卯數六,故不出六年。
申為僧,辛與申同類,還俗僧也。
(或乙酉見辛卯,或辛酉見乙酉,皆系還俗僧。
乙為沙門,辛為僧舍也。
)卯上見元武,故主門戶分張。
後癸丑年其叔死,遂殯於內。
叔有三子,一子為僧,還族歸分家產。
助教不肯,經官斷定,作諸子分家。
與叔共五子,助教亦得一分,作六分分矣,戊申至癸丑乃六年。
當年又死一男一女,乃太歲克宅故也。
其經官者,亦太歲入宅克宅也。
【評疏】
如所周知,課傳的形成端視月將加時的鐵則。
而如何宏觀地把握課傳生克往來的互動關係,則取決於斷課的主體人。
邵公此 案,就合理地詮釋了課傳互動關係,虛擬了未來六年中,即將發生在葉助教家裡的變遷。
現在,我將循著邵公的思路,以“理氣歸象論”為切入點,為讀者作一番淺近的解構。
《六壬心鏡》雲:“贅婿日干加克辰,辰來加日製其身”,此佔正合,蓋日為尊,辰為卑,辰加於日而受克,如人之入贅妻家,不由自主。
此乃大局。
壬佔發用因循克則觸機的原理,此課以卯受地盤辛幹之克,觸機發用,並無例外。
所不同者,乃另就支上申金太歲不甘醜墓,起而克支這一“動機”,動態模擬了“太歲入宅克宅,宅來就人”這一意象。
《太歲歌》雲:“太歲當頭立,諸神不敢當。
若無官事擾,必定見兇喪”。
由此推斷,這位助教家的宅運伏有隱患。
支神卯木既畏申克,遂“走回日上”。
卯者,宅主也;
臨幹作日財,乃我之財也。
今被下賊發用,傳歸於支,事必發於外,而害生乎內。
這就直接導致了“宅既不留,屋何存立”嚴重後果。
戊中年佔,葉助教戊午年二月十三日寅時生人,邵公行年時有按生日換算者,則行年或尚在乙卯,適與發用同被歲克;
兼課得贅婿,身不由己,乃不得已而動之。
又迴環格,不利變動、釋散,終成兇咎。
且申者,僧也,作日之同類,乃兄弟也;
由外事門退歸宅上,合《畢法賦》“彼求我事幹傳支”之論,“主外姓或還俗僧人入撓,遂宅破矣”。
“其經官者,亦太歲入宅克宅也”。
經官而不允,因卯財乘武作閉口故也。
卯數六,一主宅產均分六份,還俗僧亦得一份;
二者,埋下了“六年中家破屋拆”的禍殃根。
此間愛圅按稱辛酉見乙酉、辛酉見辛卯為還俗僧,揣其意,或以乙寄辰、辛寄戌,有寺廟宮觀之象,卯、酉門戶上見衝,是寺觀中不容此僧道,當還俗也。
其說失之迂曲,何如原斷申(僧)自外傳內來得直捷,姑辨之以明其自然與牽強之別。
最後論末傳,末傳醜作日墓與父母,“是尊長葬埋之處”;
癸 丑年,葉行年到酉,上見功曹乘常,孝服發動;
應叔死者,同類申上傳出,是兄弟之尊長故也。
更日墓居支陰,死後殯於宅基內。
戊申至癸丑,全六年之應。
此佔結局淒涼,良可嘆也!
或申金不作太歲,行年不與卯並,亦不至這付慘淡光景了。
課體課格:重審 斫輪 贅婿 迴環 不備 勵德 (寅作貴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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