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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12|鄭宣義佔宅

發布:2024-10-08 分類:大六壬 作者: 閱讀:2 回複:開放討論

鄭宣義佔宅。

八月癸丑日,巳將丑時。

邵先先曰:此課人盛宅狹,人與宅替;

不出四年,必主修造酒房;

廚下一婢,酒中死;

不要買叔婆之產,必有退悔;

又主有三所店,先開二所見財,後開一所主敗。

宅前不合置淘鑊,主八年內淘鑊屋下必停喪,是時其家四分矣。

鄭兄弟十人,共四十餘口,未曾分;

至辛亥年,公果造酒房;

十二月婢盜酒飲,醉死。

己酉年與叔婆交易,叔婆有子二人,年幼不曾預名,後果退悔。

又丙辰、戊午二年兩店興旺,己未又開淘鑊,正對門前,至乙丑二月弟婦死,殯於內。

蓋謂人盛者,癸日遇巳、酉、醜,八月旺金來生也。

宅狹宅替者,醜為宅,值金局而脫氣也。

醜為八月死氣,加於酉婢之上,醜上見巳,巳為廚灶,癸水見酉,乃酒也,故主婢死於酒房廚一下。

三店者,日上、支上、傳上見三個巳,巳為店業。

一所敗者,癸水絕於巳故也。

又巳為鍋鑊,值癸水乃淘鑊也。

八年者,雙巳四數也。

附論:支上巳,末傳巳,皆為日財,故二所見財。

日上巳,獨不以財爻論,乃絕神加日也,故主敗。

醜為宅,上加巳,是必宅前置淘鑊也。

又一人論曰:“癸絕於巳,似矣。

然予猶有說焉,醜生於申,寧不絕於巳乎?

則絕巳云云者,非其至也。

其或癸水克巳,巳為店受克,則自敗。

庶幾近是。

”(愛圅曰,此二論不知何人之 筆,附錄於此,以便對考。

要知先開二所見財,似指干支上二巳而言也。

後開一所主敗,似指末傳上巳而言也。

末傳為歸計,不宜逢絕之意。

)

【評疏】

邵公斷宅墓、終身、前程仕進等,應事多錯綜,此例亦然。

試析之: 癸丑日佔,傳合金局,脫支生幹,主有《畢法賦》“眷屬豐盈居狹宅”之應。

干支同位,人隨宅替,運因宅衰,曰“人與宅替”。

在本書《前言》中,我向讀者介紹了“劉氏斷應法”的三大基本原則,即:神將一元大論、理氣歸象大論和期候應象大論。

邵公此課,正是對理氣歸象論和期候應象論的最佳詮釋。

法以癸寄醜,乘陰臨酉,太陰即酉,酉、癸相見,合之謂“酒”。

上見廚灶、鍋鑊之類巳火臨之,巳數四,“不出四年,必主修造酒房”。

更斷“主有三所店,先開二所見財,後開一所主敗”者,文末附論三種辯之,前二則皆失之迂曲,次論猶甚,大失邵公之意。

獨愛圅氏按語謂“後開一所主敗,似指末傳上巳而言也。

末傳為歸計,不宜逢絕之意”,最貼課理,為最善,從其所詮,不復贅。

論畢宅運,接著,讓我們來討論宅運對人事克應的影響。

首先,以巳財為廚灶,巳上之酉本婢妾之屬,天空乘之,主失財物。

所忌者,醜墓乘陰作月內死氣覆之,末傳又投爐冶,合之斷婢在酒房廚下偷酒醉死。

應十二月者,醜值月建也。

其次,巳為妻財,兼攝兄弟之媳。

巳臨宅為宅前,責之以“宅前不合置淘鑊”。

酉乃巳之死地,且是破碎乘空,故“弟婦死"。

據劉氏期候應象論,取醜墓酉,淘鑊巳臨醜,醜數八,“主八年內淘鑊屋下必停喪”。

巳數四,破碎臨之,“其家四分矣”。

乙丑年,墓神並宅神,遂殯於淘鑊屋下。

末以酉金乘空,生身類尊長叔婆。

酉上醜並宅神,乃是叔婆之產;

日干寄之,我欲買之。

奈二酉自刑,因斷“不要買叔婆之產, 必有退悔”。

已酉年又見自刑,應退悔矣。

此亦合《畢法》“避難逃生須棄舊”之得財格所議。

課體課格:涉害 從革 贅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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