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17|何丞務佔宅
何丞務丁巳生五十三歲,佔宅。
己酉年二月戊子日,戌將巳時。
(愛圅得古本作丁未生六十二歲,蓋未交生日故也。
)

邵先生曰:此課日往加辰,是人廣而宅狹也。
宅上發用,傳出日上,是宅居不得許多人而後出也。
末傳歸第二課,又見宅不納人。
然非宅克人,是人多欲自出也。
若移出各人自為活計,將因太陰擾動而興詞訟,(太陰乘卯為今日鬼,故就卯上論之,在未傳,故至十三年後。
)十三年後見之。
後人財亦興旺。
何居祖宅,宅窄人眾,此是日來加宅,相逼又作破碎也。
本年十一月移出店房居住,自做經營,(亦應初傳巳為店業,妙!
妙!
)前原是兄嫂掌家,後十三年,歲在甲子,果因家財爭訟。
是以加子,人宅相剋也。
巳四、子九,併成十三年也。
其壬戌年有卯制,故不動;
癸亥年天罡壓之,亦不動。
甲子年人宅相逼,所以至此方爭也。
訟起於甲子之春,至乙丑四月方止,宅上見祿神,尚自興旺,人財尚可旺發也。
【評疏】
此佔首句看似費解,其實懂得理氣歸象,又會覺得邵公斷語 無一字不在情理之中。
課以幹加辰,亂首發用,剛日佔支陰不備,邵公因以“宅上發用,傳出日上”一語概括全課傳用,不愧為大宗師手筆。
日加支發用,支傳歸日上而生日,與《畢法賦》“眷屬豐盈居狹宅”相符,故曰“日往加辰,是人廣而宅狹也"。
末傳幹陰卯木與子相刑,故云:“末傳歸第二課,又見宅不納人”。
邵公斷語,環環相扣,字字珠璣。
戊子日巳加子,不作宅克人論。
幹為人,由支上傳出,主“人多欲自出也”。
巳為店,故遷居於店房,自己經營。
課傳應驗到這種程度,不得不令人拍案叫絕,難怪愛函氏在按語中連呼“妙!
妙!
”其實,愛函氏還忽略了第三個“妙”移居店房期應為建子的十一月,與巳火受克發用的理氣吻合。
《畢法》雲:“權攝不正祿臨支”,此佔德祿臨宅,正合。
宅陰戌土乃幹之同類,可視為兄嫂,原來合居時,兄嫂掌家。
末傳卯乘太陰克幹,謂之“太陰擾動”。
原注據用爻巳四、子九推論十三年後興訟之斷,姑許之。
十三年後為壬戊年,戌為卯制,無虞;
至癸亥年,朱雀閉口,又為天罡所墓,亦不動。
第十五年甲子,子、巳“相逼又作破碎”,子為日財,因財爭訟。
好在財上見幹祿,尚不至影響宅運的興旺。
課體課格:重審 鑄印 乘軒 亂首 不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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