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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22|馮修職佔宅

發布:2024-10-01 分類:大六壬 作者: 閱讀:2 回複:開放討論

馮修職己卯生三十歲佔宅,戊申年五月乙酉日,申將卯時。

邵先生曰:此課支來加幹,名上門亂首;

義用神當岡死,鬥罡系日本加亥,名天獄,不有大服,必有大禍。

支神犯日,酉為婢妾,恐婢妾死亡為累。

初、中傳六害貴人,行年又加其上;

甲、乙以子 為父母。

主先遭橫擾,次值兇喪。

又防失火,此兇課也。

時馮為主簿,五月初二日佔課,六月十七(一作七月)日,婢子爭寵,因責之,遂自縊。

縣尉與主簿不足,依法看驗、申州,被拘在能仁寺,將及一月。

母亡,遂得丁憂而去。

蓋支辰犯日,乃下犯上也。

酉為婢,六合為人口,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橫死;

酉金克乙木,故為所累。

貴人六害,所以被拘。

又未為眷屬,本宮上見子為父母,母受土克,又受未害,行年加之,重克重害,所以母亡。

五月以巳為月病符,行人末傳,乘虎加母之本宮,歸喪於家也。

又兩月母之妹又沒,此為馮之姨母,供養在家者也。

未葬,而廚下火發,延燒將及堂前而滅。

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個可當。

六合為棺木,卯神亦是。

【評疏】

邵公斷課,大抵從課體課格入手,這證明課體課格是不可輕忽的。

課體課格為大象、總象,應事也多為大事,故以亂首、天獄克其“不有大服,必有大禍”之應。

先論上門亂首。

法以幹加支而受克,尊臨卑位而受凌辱,故名亂首。

此佔乃支來加克幹,卑凌尊位,表義亦同。

原注謂“酉為婢,六合為人口,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橫死”,姑以為用象值得商榷。

經曰:“火鬼春歸午,夏月逐雞飛,三秋尋鼠穴,冬至兔相期”(見§流年05·120)。

火鬼入宅,末見巳火,巳為窯灶,驗諸“廚下火發”則可。

婢子縊死,終非其類。

從理氣上來看,支來幹上求合,主“婢子爭寵”;

酉陰寅,棒杖之屬,受責之象;

五月佔,酉為死神,又是長繩鬼,幹神上下辰、酉均自刑之位,據此斷其受責自縊,始為的當。

次詳天獄。

《心鏡》雲“占課用神當囚死,仰見其坵俯見仇;

更值鬥罡加日本,四凶天獄是其由”。

此中仇者,克也;

坵者,三丘,春醜、夏辰、秋未、冬戌者是。

又云:“正月乙酉午時課,小 吉臨寅故曰坵。

春佔土死未為墓,土畏於寅又是仇”。

此佔功曹不備。

而有“縣尉與主簿不足”之咎。

今功曹被太陰、從魁逼克投於未墓;

不料未墓遭功曹、青龍夾克不過而發用,正是遍地皆仇。

嘗聞《畢法賦》雲:“初遭夾克不由己”,未既受克,遂奔中傳子貴日印,卻與子貴空害,正合“害貴訟直作屈斷”之議,故縣尉“依法看驗、申州”。

奈未害子在先,子賊巳於末,主有“三傳互克眾人欺”之晦。

尤惡者,未中有井、鬼二宿。

既得井宿加寅為枷鎖,哪堪“鬼宿入鬼門”(語出§前程仕進03·098)?

寅本庵觀神祠,龍神入廟,其象尤的,故繫獄於能仁寺。

此即“橫擾”之應。

《心鏡》復雲:“乙生於亥將為本,鬥系當防父母憂”。

夏月佔,天罡為坵,墓系日本,主憂父母。

“憂”即丁憂,結合中傳子水父母被害,也加重了母丁憂的應象。

末傳巳乘虎,水來此絕,因服母喪而出獄。

以上皆佔者行年在未之咎。

原注又以巳為月病符,相關討論見§疾病13·1 63。

最後,原注以“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個可當”作為死歿有三的依據,實則火鬼為兇,傳用遞相剋害,亦主禍事頻仍,兼是二象釋之,始為周全。

然更贅雲:“六合為棺木,卯神亦是”則附會矣。

若以卯神六合為棺槨,則佔者本命即是,何以姨、母皆死,而彼獨活?

其注必定出自門人臆揣之筆可想。

當然,婢之受責自縊、繫獄於能仁寺及姨母之喪畢竟都是事後的克應,對其進行解析,也只為了進一步深化對理氣歸象的理解。

課體課格:知一 天獄 不備 亂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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