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30|徐大夫佔家宅
徐大夫乙丑生佔家宅,戊申年正月丙戌日,子將未時。

邵先生曰:支來加日、墓日,上又螣蛇夾住,主人如處雲霧中,進退不得。
且天地轉殺加宅克宅,太常為服,丙以卯為母,母當六月亡。
妻加天地轉殺上,六合夾之,妻不宜孕,孕主亡。
(申妻也。
上作合,兒也。
卯即申金之胎,故以孕斷,妙絕!
)本命上午作末傳,雖空卻是帝旺。
先防妻母,子年己身不善終矣。
徐五月丁服,庚戌授監司。
辛亥赴任,壬子十一月贓敗自刎。
蓋一者支加幹墓,幹又被蛇夾,是真其墓不可脫;
墓本身上見卯,乃天地轉殺,乘旺克宅;
而太歲又加轉煞上,本命又加太歲上,墓壓太歲,太歲逼殺,殺遂入宅克宅,遞互相逼,遂成兇咎。
解曰:此課十二位上下帶殺,五月、六月是今日鬼月,子、丑年是丙火絕地,本命加太歲,歲逼殺入宅,一兇也;
本命加歲墓歲,二兇也;
空亡陽刃加本命反克歲,三兇也;
子、丑年丙之同類不得地,四凶也。
壬子年太歲在子,行年在醜,不法死也。
(愛圅曰:午為陽刃死氣,加命害命,子年衝動大凶。
況行年又見陽刃,午為自刑,是以自戕而死也。
)
【評疏】
此佔,四墓覆四生,戌蛇由支來墓丙幹,正合《畢法賦》之“兩蛇夾墓兇難免”,所以謂“真墓不可脫”。
宅既為日墓,哪堪上神卯木作天地轉煞,秉三春旺氣來克?
卯木既帶了凶煞來克,其上怎能再見太歲來逼?
歲既為君,豈可我之本命作墓神加臨其上?
此課理氣,正是由課傳逆論到丙幹,以明其種禍之深: 1、醜為佔者本命,加值年太歲上,有悔君威之嫌;
歲君不受其悔,逼克於卯,卯為轉煞,故曰“太歲逼殺(煞)”此乃本課第一兇。
2、逼煞則發用,申為日財,上下六合,所應在妻、子,蓋卯木之與六合,均為子息類象,作申之胎財,主妻子懷孕;
申為卯之絕,主“妻不宜孕,孕主亡”。
3、卯為日母,太歲逼之,乘太常主大服,故母丁憂。
邵公斷“母當六月亡”,因未為卯之墓也。
木死於午,午、未上見亥、子日鬼,“是今日鬼月”,因此實際克應於五月歿。
4、轉煞為歲君所逼,又去克宅,宅不奈其克,去奔日上墓幹,日並乘神二蛇夾墓,遂成兇咎,故“先防妻母,子年己身不善終矣”。
此舉其總象,與佔者相關的期應具詳於下: 本案,旬儀並太歲驛馬發用,暗遁生身,仕宦主升遷。
古代的官制,官員丁憂必須在家居喪,申年不應。
乙丑生人,青龍臨命;
戊申年佔,四十四歲行年巳酉,抬頭見長生生身;
正月佔戌為天喜,恰是監司類神;
庚戌年太歲臨身,行年亥又是官貴,故“授監司”。
辛亥年官貴當權,日馬填實,上見鬥罡乘虎,為“催官使者赴官期”,主赴任。
原註解曰“此課十二位上下帶殺”,是就天官乘臨而言。
先視六凶神:戌乘蛇臨巳為兩蛇夾墓,雀乘酉為“夜噪”,勾乘未“入驛”主語訟,空乘巳遁癸為“受辱”並天空見淚,虎乘辰有“咥人”之兇,元乘寅曰“披髮”主虛喜、隱匿;
六吉將多失吉位,且乘臨又以克害為主,乃神將披刑帶煞之義。
大盤步步兇險,如履薄冰,傳課又怨仇疊見,真可謂“險象環生”。
課又以末傳陽刃為第二兇。
壬子年年、命同醜,上見午火死氣、陽刃害命,恐妨壽元。
子年子月,丙遭克絕,陽刃受衝,觸怒凶神,是兇匯矣。
午為自刑,致有自刎之厄。
課體課格:知一 六儀 不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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