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33|童三十四公佔家宅
童三十四公丙申生七十四歲,佔家宅。
己酉年戊申日,巳將卯時。

邵先生曰:此課老反送幼,良為不利。
初子亦為子息,天后為少女,既有初而無中、末,是家務不進也。
身上見眷屬,行年上引出破敗,宅上戌作元武,主諸子分居,財各入己。
其第三子最不肖。
四課內發用,更又傳出元之陰,是子孫是賊也。
當年喪第三媳,又嫁少女。
次年爭訟,二子死。
壬子年喪長子,甲寅年喪四子,財物悉盡。
童公有五子,至此僅存其二矣。
蓋日上未為眷屬,陰上見酉,酉屬兌,兌為少女。
初傳見子,子是子息也。
皆是己下之人,而無老陰老陽之輩。
且行年上巳為老陽,卻臨卯上自敗;
亥為老陰,卻在酉上自敗。
中寅日德而空亡,辰為財庫,庫既空,財亦空矣。
【評疏】
此佔專責發用斷事,斷語簡約,邵公下手老辣,可見一斑。
首先,課得宅神乘玄,幽閉晦暗,陰見滯神天后入廟,傳行更 遞入空鄉,象主家務停滯不前、耗費多端。
複次,“身上見眷屬”未土,既刑宅神,兼害子息,陰見破碎、日敗,主與諸子分居。
子為日財,加戌土同類之上,有盡被分奪之虞,此即家財為諸子據為己有的主要判斷依據。
至於“行年上引出破敗”云云,是從七十四歲人行年卯上巳作破碎,而卯又敗巳的理氣中拈得之象,作為佐證可也。
次詳用爻子水,訣曰:“不行傳者考初時”,此例最貼;
又案中嘗將神後、六合憑為子息,此課即是例證。
申月佔,子為死氣,末傳水之空墓來克,主“老反送幼”。
此其大象,尤當細務諸子各別之應。
其一,明“其第三子最不肖”之斷。
此句《壬佔匯選》作“戌為季,主第三子尤不肖”,這依據的是子息臨戌,季秩第三的原理。
然此或後世師心改灶之筆,非出邵公高明,姑準之。
其二,連喪三子的克應。
謂“次年爭訟,二子死”者,因七十五歲行年立辰,午乘青龍,由上生下,口舌得文書之助,而起爭訟;
辰本子墓,故歿二子。
壬子年喪長子,抑是佔者年值午火,上見申乘自虎,生合死氣的緣故吧。
甲寅年,歲上又見子之墓神,行年申上玄武逼子,喪第四子。
子亦財,“中寅日德而空亡,辰為財庫,庫既空,財亦空矣”,故“財物悉盡”。
此外,子乘天后,月之相氣,踞第四課卑小之位,也可視作兒媳;
子乃戌之妻,戌即為第三子,則子理應是三子之媳。
子作死氣, 受克於武,遂喪之。
應當年者,太歲乘常,作弔客之陰,年內必有喪也。
最後,以酉為少女,當歲、月建之旺,與末傳旬儀、天喜六合,且乘臨並見太常宴樂之神,非“嫁少女”者何?
當然,這都是佔餘應驗,勉為詮解,僅為幫助讀者加深對理氣歸象的理解。
原注贅有“老陰老陰"之論,被程樹勳評為:“愚按,此節自‘陰上見酉’以下五十八字,與‘老反送幼’相矛盾,必非邵公之語,乃後人強作解事者杜撰之辭”,壯哉!
斯言。
設或假卦氣之說,遠求卯上巳為六陽之卦,名之“老陽”,亥為六陰之卦,名之“老陰”,均居自敗之地,為不吉,則何以子、媳皆死,唯童公本人獨活?
故其費辭曲折,徒增畫蛇添足之笑,最不足訓。
以上辯證,源自程氏“邵公既引而不發,以待學者之自悟。
奈何後人不諳此理,節外生枝,使明鏡而生塵埃也乎?
”之議。
然而,這並不是說,我有影射邵公的“藏私”故意。
讀者應知,《大六壬斷案》乃邵公及門諸弟子聽受彙輯,後世輒復傳抄,除斷語出自邵公手筆外,事應及解析,未必邵公本心。
邵公隨課直斷,洞微即可,不娼闡幽,無須每置一辭,均申明其理氣所本。
因此,才要留待後來高明自參自鑑。
課體課格:重審 間進 向三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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