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34|汪四六公佔家宅
汪四六公癸丑生五十七歲佔家宅,己酉年壬午日,辰將申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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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先生曰:水日火局,人皆曰財,不知反生日上未土,土反克水,見財化為鬼矣。
然皆是眷屬未了,或男未娶,或女未嫁,使用太過。
宅上子息不齊,堂屋棟木,先不是蛇居木,即雷嗔木,累出作怪;
否則是廟宇中木,主雷嗔驚人,更十年在訟中死。
汪家事悉為扳高親費盡,甲寅年屋被雷嗔,戊午年訟死。
蓋八月雷殺在戌,戌加寅,更見虎,自是雷嗔;
寅加午在高處也,故當是棟木。
自己酉數十年,太歲在午,甲木死於午,故此年死。
【評疏】
《畢法賦》雲:“傳財化鬼財休覓”。
此佔傳合財局,生起身上及用爻之鬼來克,正合此訣。
夫未為眷屬類,佔時行年在戌,年並初傳與身、命合三刑,因此判斷“皆是眷屬未了”。
干支交車合,曰“交車相合交關利”,故心懷攀高親之意。
奈支幹壬、午克破,上神寅、未克破,是“閤中犯煞蜜中砒”;
更嫌末傳寅木明合暗耗,連生諸鬼,主“為扳高親費盡”。
幹為人事,支為宅運。
宅上見六合子息又遁暗鬼,是“宅上子息不齊”也。
午乃堂屋類神,上見寅木為棟樑。
戌來臨此發用,八月佔為雷殺,相剋主“嗔”,主甲寅年棟木被雷擊毀。
“戊午年訟死”之應,原注以“甲木死於午,故此年死”。
細詳之,甲既非日干,又不是年、命,沒有據此斷死之理。
餘度邵公之意,既曰“更十年在訟中死”,必取虎鬼戌數五。
發用與支陰兩個戌合十年;
且始以財助諸鬼為咎,那麼,戊午年行年並身上鬼,太歲生合諸鬼,亦是“訟死”兇應的要因。
此類似是而非的註釋,隱諸案中最壞邵公英名。
然細辨之,也有增長學問之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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