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07|邵秀才佔宅及父母
邵秀才癸丑年生五十七歲,佔宅及父母。
己酉年三月乙巳日,戌將亥時。
(邵秀才名百一,閏月十二日辰時生。
)
邵先生曰:凡傳用,若干支陰陽已先據其位,只以不備推測,不可重複取用。
今第一課卯加辰,卯,木,辰內乙亦木,不克;
第二課寅加卯第三課辰加巳,俱不克;
第四課卯加辰。
乙巳為幹先據,何得重傳?
是支課不足用也,當以日遙克為用,卦名彈射,如此佔之方應。
術人多以第四課發用為元首,傳用已差,佔何得應?
皆由用術不精,反雲六壬不靈,豈不誣哉!
此課乙木克土,卯來害日,宅不容人。
初傳辰,自宅上傳出,中仍歸卯位,此乃奪父之財祿。
三傳不離支幹,乙以卯為祿,寅為同類,必有兄弟出去了,後復歸來。
辰為勾陳,主爭訟,課中不見父母,止同類自相吞併。
佔者與父母各居十六、七年,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、子上見父母,則有服矣。
後分毫不爽。
【評疏】
《畢法賦》雲“妄用三傳災福異”。
此佔向學者揭示的,不僅是對於課傳的單純解析,而且還對乙巳日特殊的傳用取法,予以了辯證。
乙巳日第二局,第一課乙上卯,第二課卯上寅,第三課巳上辰,第四課辰上卯,諸書、諸師及目前的各類大六壬起課軟件,均依元首課取傳用,以支陰上卯木克辰土為用。
但邵公提出了獨特的見解,他認為支陰與幹陽相同,幹陽為先,其上下神乙和卯同屬木,無克;
支陰被幹陽佔據,不能重複取用,因此,應遵循遙克法發用,三傳辰、卯、寅,課名“彈射”,而不是元首發用的卯、寅、醜。
這種特殊的取用法則,只發生在少數不備課中。
餘如辛酉日辛上亥、乙酉日乙上亥、戊寅日干上申亦准此例。
此佔,乙為柔日,先盡支陰,幹陽不備。
乙本為木,寄於辰宮,克寄宮之土;
卯由宅內傳出,加於幹上,與乾的寄宮辰土克害並見,故邵公開宗明義,斷曰:“乙木克土,卯來害日,宅不容人”。
複次,如《畢法》雲“權攝不正祿臨支”,自釋曰:“謂日干祿神加臨支辰上者,凡佔不自尊大,受屈折於他人。
如佔差遣,主權攝不正,或遙授職祿。
或正宜食宅上之祿,或將本身之職祿替於兒男者,斯佔尤的”,是佔正合,故斷“奪父之財祿”。
疏至此,有一個現象要提請讀者注意,如課示,既以“宅及父母”,為索佔項,而課傳偏偏沒有明顯代表父母的象類出現,反在卯木門戶上見克害、不備,干支又互見孤寡,這些課象無不指向同一個克應,即事主必與父母分居。
論過四課,次及三傳。
發用日財辰乘勾,中傳空害,末傳日之兄寅木來克,準《畢法》“費有餘而得不足”之議,處處皆藏因財致諍之兆。
寅居幹陰空而乘空,本主兄弟在外;
課得回還,卯來支陰乘龍,龍即功曹,恰與末空中克下之寅相呼應,主兄弟“後復歸來”。
課得中、末傳空,《畢法》雲:“不行傳者考初時”,發用勾陳口舌神與支上自刑,故是“同類自相吞併”。
此課的應期年限判斷依據,也不同於前幾例,並不是直接從類將取數相加,而用了行年應事的方法。
這裡,還是有必要對邵秀才的出生日期作一個估算。
原題“邵秀才名百一,閏月十二日辰時生”,但該年並無置閏的記載,“閏月”乃是抄訛。
在宅墓§02·005的註疏中我已經向大家介紹了,邵公的行年換算有時會以佔者生日為限,此例亦是。
蓋男命59歲行年甲子,60歲乙丑,乃是常理。
但邵公卻稱“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、子”,可知邵秀才生日必在佔日後。
唯生於佔日後,才要後贅註明。
當事主年立亥、子之際,為見父母。
子乘太常加破碎,主哭泣和喪事;
亥乘元武加於子上,義近,所以斷“有服”。
有服者,古人稱為父母治喪為服。
此合“所筮不入仍憑類”之議,蓋課傳六處 無類神,類神出現則有事矣。
或今之俗師妄說廢課,誣象類不顯之課為“廢”,乃於先賢之論,未嘗深究耳。
據此,我們進一步反推,事主佔時也應續用五十六歲的行年辛酉。
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估算其行年,一個重要的原因,就是為了解釋“佔者與父母各居十六、七年”。
由佔時己酉逆溯十六年前,太歲應為癸巳年,行年應是丙午,由於未交生日,仍為乙巳;
再前推一年為壬辰太歲,已交生日後行年也是乙巳。
而乙巳恰巧就是佔日。
這樣一來,行年與前釋以卯、辰克害並見,干支互為孤寡為據,斷佔者與父母分居就完全吻合了。
否則,“十六、七年”之數就得不到一個合理的解釋了。
或者讀者會問,如果此課三傳依元首發用,得卯、寅、醜,會有什麼出入呢?
我認為,卯、寅、丑三傳引兄弟寅木出於課外,就不會有外出的兄弟回來之應了。
課體課格:遙克斬關勵德退茹不備回還俯就返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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