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10|邵伯達佔宅基
邵伯達佔宅基。
己酉年十月庚寅日,十五,寅將酉時。

邵先生曰:大凡佔求宅基,以日為人,辰為宅,須看支辰,今支上空亡,是宅不可得而圖也。
本身近基且近宅,何以得移?
初傳脫氣,雖得青龍,又在空地,亦是暫住,尚未有定論也。
中傳巳,巳為店業。
太陰為婦人,巳加子作太陰,庚生於巳,是買得老婦人店業,便是宅基。
其婦人幹辦,是本人親族,事皆由他。
伯達以兄弟眾多,伯叔共住,欲謀遷外居,累求未許。
其婦人店屋,是伊房叔母,因無生計,與彼當門戶。
卻要設計買得店屋,遂與彼私增價買之,至丁巳年方才造此宅也。
夫宅要看支,支上空,是未有宅基也。
卻見中傳長生,便就長生上言。
況求新宅,看何方生旺即是。
巳為店,加子為北方,太陰為婦人。
未傳戌屬土,生今日之庚,乃是尊長作幹人。
戌又為僕,乃幹僕也。
六合則成就也。
【評疏】
此佔原註解得頗為明白,對其略作疏理如下: 1、來意為佔宅基,以支為宅,支上未土落旬空,尚無宅基。
未乃眷屬,父母爻是長輩婦人,空則“無生計”;
乘貴人是“與彼當門戶”。
庚為身,上見墓神是近墓,寄宮申與宅神未相鄰,是近 宅,故斷“本身近基且近宅”。
奈初傳子水青龍由支陰發出,卻是脫氣空害,故當前居所僅為暫住。
2、原注言“求新宅,看何方生旺即是”,中傳巳火為幹之長生,正合;
巳為店業,乘太陰而秉死氣為老婦人,“是買得老婦人店業,便是宅基”。
太乙加神後,店屋在北方。
3、末傳戌與申、酉一氣,同屬西方金氣,故是親族;
戌乘六合,是中保幹辦之人;
從巳火遞傳生身,主委託親族女性從中斡旋而成事。
戌乃父母爻,六合則能成合其事也。
4、發用子乘青龍為財帛,作日干之脫氣,主“與彼私增價買之”。
店屋巳在青龍上,應丁巳年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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