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25|何七秀才佔宅
何七秀才壬申生三十七歲佔宅,戊申年二月甲子日,亥將午時。

邵先生曰:歲內眷屬人來,必成大獄。
天罡加日本,名天獄故也。
(《指掌賦》雲:太常乘破碎為孝服,加天獄螣蛇,生災致訟。
)破碎作太常入宅,主有喪服人歸來分撓,被他爭產。
以行年與身作一處,(愛圅曰:蓋未交生,行年尚在醜,醜加申命,故曰“行年與身作一處”。
)只是今年事。
末後須添一口,又見分灶也。
蓋未加甲乃墓神,未為眷屬,天空為平地起堆之象。
初傳子為父母,未為眷屬,而作六害,害人也,螣蛇擾人也。
傳歸人宅,卻是兩重破碎,巳為廚灶,必主分灶不寧也。
何秀才兄弟五人,最小者與姊為子,父母在日。
家產分作四分了。
當年四月其姊夫死,姊亦先亡,家務已退,六月小弟歸家,兄弟皆不容,遂興訟。
州縣斷理撥財產與之,著依舊歸姊夫家,他乃不服,直至大理與拘法遂有歸條。
自戊申六月興訟,至壬子子年十二月方止。
(甲以巳為子息,末傳戌刑末,故動而有事,所謂不衝不發,不刑不動也。
戌乘六合,卯與戌合,主進人口,主此子歸來之兆。
當年六月興訟,未上子蛇撓之。
初子與未相害,故興訟。
壬子年十一月,又見子水克火,制破碎,故寧貼。
) 【評疏】 此佔以天獄課為主線,以度厄課為輔斷之。
課以人來爭產而興獄訟始,以息訟終,餘些子均為支末小應,故重在課體可知。
甲子日知一發用,長度厄主尊長有厄。
子加未下賊發用,未為眷屬,又是幹墓,作二月之死氣;
將得天空,天空家在戌,戌為岡嶺,故曰“平地起堆之象”,在這裡一主墳塋,二則喻為平地起風波;
克害子,主事因眷屬亡故及相害而起;
子乘蛇,神將內戰,則有驚擾也。
何事驚擾?
視陰神,陰見巳作第二傳,巳為子息,又是蛇,作月內破碎之神乘太常入宅,“主有喪服人歸來分撓”,且被纏繞不休;
這與長度厄憂尊長之應,可相為表裡。
此人本是同胞兄弟,過繼給大姐,即為子息輩。
大姐夫婦死後,於當年六月回家爭財產。
因父母在世時先已將財產分訖,自然不肯再予,遂致訟。
這裡有三點提請讀者注意: 1、在服喪的克應上,此佔用的是度厄之象,理取眷屬之類未乘天空斷出。
2、“父母在日,家產分作四分了”,子為父母,位居支宅,上見巳作破碎,巳數四,分作四份。
3、佔者壬申命三十七歲佔,申上醜為行年,是未交生日之故。
醜乘貴人,加申金太歲上逆治,主獄訟必達天庭,在此課則為國家最高法院大理寺。
應六月者,子、未相害發用也。
至於添丁分灶之應,取象在中、末傳。
中傳巳為灶,當破碎之煞,由宅上入傳,是重見破碎,主分灶。
添丁應末傳戌,以六合為人口,乘戌入宅為添丁;
與身上未、行年丑三刑,主因添丁而興詞訟。
末後以分撥財產,準其分灶結案息訟。
壬子年十一月息訟者,實則取義歸計門傳空,並旬儀制破碎生身。
課體課格:知一天獄度厄六儀鑄印回還
書友回響
一得之見,欣然分享。會員方可留言,經館主審核後刊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