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28|邵三公佔宅
邵三公壬申生三十八歲佔宅,己酉年正月壬午日,子將子時。

邵先生曰:此課本身自然祿,又有持服人相助,一生守已,衣食自如,難為六親,並子女妻妾。
幹本自身,自刑自,若得殘疾壓之方吉。
宅上主添造,造了卻進人口。
蓋乘天馬故也。
後被子孫出來使錢。
初因豬上發,後因豬上敗。
妻能起家,生子又多。
(午乃妻財,故起家,乘六合故多子。
)九年癆病(午九數),連克子孫矣。
邵公十七歲喪父,自起家,一生守己。
養豬成家,妻有才幹,男女十二人,死七人,存三男二女。
本身有偏僻疾。
後娶婦造屋。
壬子年娶第二新婦,乃宦家女,日費數倍。
又因豬瘟死,食其肉,舉家遂病,其妻即成癆,至癸亥止存一女,又喪四人。
日上自刑,乃人刑人也;
宅上自刑,宅不居人也。
末子作元武,子者,子息也;
元武為費用神,元武本是本身之亥,我去刑他,元武便走在子息上,故主子息使錢。
己巳年家退盡。
【評疏】
《畢法賦》雲:“富貴幹支逢祿馬”,壬午日伏吟課,幹、支上各自見祿,故曰“本身自然祿”。
春佔水休,今自得祿神,茲以成就家業,乃是自旺,主自起家,一生守己。
宅之旺神在午,正月佔因寅木建星而旺;
午又是月內死氣,更身上祿乘太常孝服神,主“又有持服人相助”,然究作何應,原文沒有交待,不敢擅自揣測,或者即是指其妻言也未可知。
此外,文中說明佔者“十七歲喪父”,推其行年,十七歲恰在壬午,亦是應在死氣。
正月佔亥為天豬煞,作日祿,乃安身養命的本錢,故主“初因豬上發”;
課得杜傳,用起自刑,傳入宅上,又見自刑,末後宅中財神卻被子水衝破,主敗家業。
發用為起因,末傳為結果,末乘元即初之亥,由此判斷“因豬上敗”。
後果因吃了瘟死的豬肉導致全家生病,妻子也因此成了癆症。
在這裡,愛圅氏以午數九來解釋“九年癆病”之應,姑以為不確。
我認為,既然這一兇應是結局性的,那麼必定據末傳的子水來斷“九年”之應;
子乘元武,主陰耗,癆病為虛耗之症,課理與病狀完全相符。
從己酉年求佔後推九年,是丁巳年,天豬煞最畏六丁,那堪巳再作正月死神來衝,故傳豬瘟導致人畜病亡。
幹為本人,上下自刑杜塞,為命中所忌。
亥又是足,自刑則殘疾,可保無虞。
今佔者“本身有偏僻疾”,是其克應然也。
偏僻疾者,偏癱也。
複次,壬以午為妻,秉相氣為賢良之人,主“妻有才幹”,而能起家。
午為屋,正月受生幹寅,又入傳,主造新房;
將乘六合人口神,故“造了卻進人口”,生子又多。
只可惜宅神本身作死氣、自刑,是宅傷人口,主“難為六親,並子女妻妾”。
又因午乘六合子息神,末傳子水衝之,主子女多有傷克夭折。
這裡間插一句,§宅墓02·018正月佔支上午斷為養馬,為什麼這裡斷作造屋呢?
邵公在彼課中講得明白“因午空亡,乃不定之物”,學者當於這些細微差別的克應中,仔細體會大宗師取象的高明。
末傳子乘元武,元武為費用損耗之神,子作月內生氣為子息之神,故主子孫不懂持家,胡亂花錢。
在這裡,結合神將一元論與理氣歸象論,再次將子乘元與亥的自刑聯繫了起來,以亥即元武,所以亥的自刑也就是元武的自刑;
又因為是杜傳發用,乃是幹去刑它,元武害怕自刑,“便走在子息上”,導致家業漸被子孫花盡。
其實,壬子年娶宦家女作新婦,家用倍增,也是子乘元主費用之應。
己巳年家業退盡。
是年佔者五十八歲,行年癸亥,太歲衝去身祿故也。
課體課格:伏吟 杜傳 勵德
書友回響
一得之見,欣然分享。會員方可留言,經館主審核後刊布。